(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及防震减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全区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区城市(镇)建设事业的政策措施及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拟订人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人民防空疏散基地提出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和审查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修建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修方案;战时负责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
(四)负责管理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及村镇、小城镇建设。
(五)负责城建资金的管理、调度和拨付;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建设统计和城建档案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区建筑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综合协调全区重点工程建设;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指导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技术质量;负责监管全区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
(八)负责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综合协调;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对全市遥测地震台网和数字化前兆台网及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十)审批全区建筑企业资质,建设施工许可,市政及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及外地建筑企业资质的登记备案;审批拆除人防工程,拆除或迁建、改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返退及担保;审核工程项目报建费及建筑意外险;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的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十二)负责综合协调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业务,并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人才培育工作和人才培训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及区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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