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审查、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承办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案审核。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对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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