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财税、会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及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拟订全区财政、财务、会计、非贸易外汇收支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及财政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政策、制度;拟订全区国有资产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区级决算和预算的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资金监督办法;拟订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起草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区重大经济政策;参与制定全区地方金融的管理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对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和综合平衡全区财力提出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及区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负责监管全区罚没财物。
(四)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会同税务部门建立健全税政管理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五)负责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国际收支事项。
(六)负责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对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出建议;安排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七)负责监管财政性经济建设支出,综合协调分配各种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有偿使用资金。
(八)负责管理全区境内、外企业财务;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负责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九)负责监管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银行等贷款的双、多边谈判、转贷、请款及偿还;负责监管信托、证券、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
(十)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度;指导、监管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监督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检查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加强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及其他方式的采购;审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及重大设计变更事项;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审核代理记账机构;审核申购财政监管票据;审核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核准及资金拨付;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的初审;负责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登记备案;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的登记备案;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登记和档案调转;负责会计建账监管注册登记;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和年度检查。
(十三)制定财政职工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教育;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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