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成委发〔2017〕8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6〕15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或牵头单位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涉及单项工作的由牵头单位精准把握标准,开展自我评估;涉及关乎民生、经济等重大行政决策由牵头单位从全局角度出发,组织专家、学者、行业代表以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进行评估;涉及较为专业的由牵头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涉及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牵头单位会同区自贸办共同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在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评估工作后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二、《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要点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分为过程性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推进的简要情况(是否报批、是否公布、决策实施的总体推进情况等)。
(二)评估的方式(访谈、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抽样分析、统计分析等方式)。
(三)评估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评估,并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
1. 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2. 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益包括短期及中长期效益);
3. 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4. 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5. 取得的主要成效;
6. 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评估结论。最终评估报告应对决策实施的最终结果给出明确的定性评价;过程性评估报告其结论应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决策后评估报告》报送时限及方式
(一)重大行政决策属短期工作的(如各类节会、活动等决策实施完成时限在1年以内的,包含1年),须于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最终《决策后评估报告》。
(二)重大行政决策属中长期工作或自贸试验区创新工作的(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政策等决策实施完成时限在1年以上的),须在决策实施每满1年时报送1次过程性《决策后评估报告》,并于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报送最终《决策后评估报告》。
(三)各行业领域有过程性评估规定的,从其行业领域规定执行,并按行业规定时限向区政府报送评估材料。
(四)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决策后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材料各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进行收集汇总,区政府办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四、《决策后评估报告》中建议的处理
(一)过程性《决策后评估报告》结论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由决策实施部门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按照规定应报上级机关或同级党委批准,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决定的,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或确定专人负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认真、有序、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二)区政府办、区目督办将不定期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决策后评估报告》的,以及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贸试验区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启动程序
2.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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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