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不动产登记 > 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新建(企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适用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土地登记办法》 5.《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受理
机关:
区国土局
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免收证书费,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川价费〔2002〕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无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无

关闭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