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4.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权籍调查成果;
6.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其他要件:
1.维修资金缴存证明(除不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外的,应提交);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应提交);
3.联建协议(联建项目应提交);
4.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是否移交的证明文件(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应提交);
5.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策性住房的批复(政策性住房应提交);
6.消防验收(备案)文书(高层建筑应提交);
7.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涉外项目应提交);
8.确认建筑规划区内业主共有建筑的材料(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提交);
9.项目竣工(国土)审核意见表(宗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的应提交)。
备注:
1.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站质量等级三审通知单及消防验收(备案)文书)(中心城区2004年2月23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项目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区(市)县以实际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时间为准);
3.权籍调查成果:
经审核归档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