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收养继子女登记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有效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为夫妻双方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丧偶和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为夫妻双方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经办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2)被收养人的入院证明、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口簿、捡拾报案证明及捡拾情况证明、身体检查证明,如被收养人父母死亡的,应提交生父母死亡的证明;
(4)被收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孤儿的公告。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7)被收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儿童的公告;
(8)收养人为夫妻双方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为夫妻双方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4)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丧偶和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有效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7)收养人为夫妻双方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有效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2)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结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丧偶和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证明办事指南.docx
(二)解除收养登记: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登记证(原件与A4型纸张的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一)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收养继子女登记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双方均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注: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只需提交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注: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1)无子女;
(2)收养人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1)收养人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二)解除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备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联系电话:028-8368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