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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1230209 事项类型: 转报事项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5年11月4日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 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
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决定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的单位和个人。

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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