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1230211 事项类型: 转报事项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5年11月4日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
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决定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doc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 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水稻不低于5吨/小时、杂交玉米不低于10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 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关闭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