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2.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 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4.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油菜、棉花种子不低于1吨/小时;常规稻、小麦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大豆种子不低于3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 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申请条件见相应指南)。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
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全册复印);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2套);
4.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2套);
5.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2份);
6.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复印发证机关盖章页、房屋所有权人页和填发机关盖章页);种子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各2份)。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