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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930102 事项类型: 告知性备案
适用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
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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