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明原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未特殊注明的复印件均提供一份)
(5).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cdgs.gov.cn)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网站(http://www.cdgs.gov.cn/gsmh/qxmh/index.jsp?web_id=133)下载或者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登记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