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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4601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对象:
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申请受理
机关:
区财政局
决定机关:
财政部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是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无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无
前置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
其他
办理地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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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更多>
更多>
无
外部办理程序:
第一步: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会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
第二步: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查看场地和设施。
第三步: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内部办理程序:
第一步: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会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
第二步: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查看场地和设施。
第三步: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申请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书面申请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无
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77号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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