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规章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确属需要;
(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有可考证,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仅全区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需要)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材料;
2、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仅全区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