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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性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5601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
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一)有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规章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确属需要;

  (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有可考证,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仅全区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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