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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部门流程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受理后,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查并实地查看,审查申请建设的公墓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保护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要求。3.符合条件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4.由区民政局通过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报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批文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列为请示附件)。(二)、市级民政部门流程1.审查区(市)县民政局提交的请示及相关材料。2.实地勘察。3.处务会研究。4.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议。5.根据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结果,符合条件的向省民政厅报送请示(附区(市)县民政局请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6.待省民政厅同意批复下达后,市民政局出具相应批复,交由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送区(市)县民政局。(三)、验收公墓建设完工后,公墓持省民政厅批文、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文件(准许手续)及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和成都市民政局转报省民政厅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持省民政厅批文和《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按规定办理事业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对外开展经营。
第一步:区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表格进行审查。第二步:区民政局会同本级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查提交的材料,实地勘察并按审批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报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批文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列为请示附件)。第三步:经办人整理资料提交窗口,窗口发件。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拟建公墓的名称、性质、位置和规划面积);(一份)(二)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的审查意见;(原件一份)(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四)区(市)县林业管理部门出具符合林业保护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审查意见;(原件一份)(五)可行性报告。(一份)(六)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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