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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延续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17306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对象: 单位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五)《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申请受理
机关:
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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