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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者: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持我市经济总体平稳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精神,结合成都当前经济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

  一、确保投资稳定增长

  1.加快项目实施。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天府新区、北改片区项目前期工作。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至区(市)县。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审批。各区(市)县统一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实行分段核发施工许可的制度,质量安全监督要提前介入市政道路等重大项目。

  2.保障项目用地。确保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重点匹配我市25个省重大推进项目和省重点支持项目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近期动工建设且形成较大实物投资量的市级重大项目。加快已批土地的征后实施,开展项目用地清理,对无正当理由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前3年供地率小于60%的区(市)县,按照本年度实际使用经营性年度计划总量的10%扣减次年经营性用地计划。

  3.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盘活用好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和使用效益,2014年9月底以前还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和多方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的筹资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向民间投资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公私合作”(PPP)、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模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建设。

  4.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全面落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对2014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资额10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经批准的市级重大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建设资金贷款利息50%、最高4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规定的,不作为征税收入。

  5.加快实施保障房建设。切实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措施,积极推动成都市住保中心50亿元募投保障房项目工作。将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统一中心城区补偿安置标准。2014年9月底前,郊区(市)县新建保障房项目实现全面开工,确保全市2014年竣工各类保障房2万套,棚户区改造1.6万户。

  二、积极释放市场需求

  6.促进旅游消费。鼓励我市收费景区实行景区通票制(天府通熊猫卡)和景区年票制。对区(市)县举办品牌特色节庆活动给予经费补贴。大力促进入境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打造乡村旅游升级版,培育工业旅游新热点。购物街区和旅游景区的政府定价停车场,对旅游大巴实行免费。落实和鼓励带薪休假。

  7.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居民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进度,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者首次购房贷款需求。积极支持人才住房消费,对列入“成都人才计划”的人才,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可优先享受公积金贷款,并在贷款额度和年限上给予优惠。

  8.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快信息消费软硬件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促进政务信息、商务信息和移动消费服务应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延长对社会开放时间,鼓励书店、演艺场所延长营业时间,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市民体育文化消费。鼓励发展社区健康及家庭健康护理业、养老服务业,满足市民健康、养老需求。

  9.促进产品销售。鼓励政府集中采购、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采购市内名优产品(服务)。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到500万元,或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我市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10.支持工业提速增效。对100户重点监测保障工业企业在流动资金、劳动用工、交通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协调,保障电力、天然气方面的需求。对半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上规入库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最高150万元的贴息;对纳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并首次上规入库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

  11.加快服务业发展。对我市2万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凡楼宇内入驻企业上缴我市年度税收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对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对整体持有物业产权且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给予“二次招商”运营补贴;对2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同一行业或特定产业关联企业、机构入驻率达到一定比例的专业楼宇给予招商补贴。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赛事、网络促销、投融资对接活动、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园区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对交易结算规模以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重大展会组展商给予补贴。对我市新评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和年接待入境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游饭店、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超过2亿元、5亿元的,给予市场营销奖励;对新开发具有成都特色的旅游商品企业给予贴息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奖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对新开、加频国际(地区)货运航线给予补贴;对经双流机场的国际(地区)进、出港货物及中转货物给予补贴;支持设立货运基地航空公司,鼓励投资建设国际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对“营改增”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12.提高农业产业化质量。对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1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其服务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壮大政策性担保体系,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创立“财政、园区、银行一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构建信用、担保和政府服务三大服务体系,积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4.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展位费补助。对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且中标项目使用我市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15.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进入《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名单》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对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小额贷款(单笔500万元及以下)年度贷款总额的,银行每增加1亿元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6.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我市新获批和认定的在蓉国家级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蓉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重大专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新入选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并经认定为产业技术联盟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8.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前提下,围绕成果转化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全部收入归个人所有;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我市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蓉领办独立纳税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19.构建创新孵化培育体系。对在我市建设各类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基地)、地校(院)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市)县共建的创新驱动试点示范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获得天使投资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设立科技企业贷款周转金,增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资金资助。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五、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20.实施用水用电用气费用补贴政策。严格落实省政府2014年丰水期电网大工业用电的增量部分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的政策。大型数据中心执行大工业电价,鼓励其参与直购电试点。对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总费用,根据其当年接待总收入增幅,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补贴。

  21.降低涉企收费标准。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城管占道收费(堆码、施工占道)降低10%;免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车辆营运证(含标贴)费用。由政府出资,统一为全市一般纳税人购买网上申报和网上发票认证服务。

  22.降低企业社保费用。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额核定,但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对实行浮动费率核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按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现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降低至0.3%。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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