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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2016〕31号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蓉欧+”战略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白江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者:区商务投促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青府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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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实施蓉欧+战略

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深入实施蓉欧+战略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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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


深入实施蓉欧+战略

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区内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内外贸易快速发展

(一)聚焦重点,着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1.鼓励专业市场引导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对每年入驻商户新增注册和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达到50户、100户、20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每年分别给予专业市场1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现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入驻商户奖励。

2.对个转企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个转企企业健全账务核算,对账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税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税所得额等方式进行核定征收,核定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执行。

3.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首次成为服务业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的奖励。对服务业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50%、100%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业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5%、30%、50%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如实申报并照章纳税的服务业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可适当调整信用评级,并享受相应等级的信用评价激励措施。

(二)加快提升,着力推动业态高端化。

1.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内外贸易企业,在区外新增设立分公司,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国家相应上限、上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大中型商超卖场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区内新开业大中型商超卖场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区内原有大中型非独立法人商超卖场,转化为独立法人的,最高给予新注册企业8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规范经营管理。鼓励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对实现统一收银或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达到50%、70%、90%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用地规模,每年分别按照1200元/亩、2400元/亩、3600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4.支持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建立统一收银制度。对新建统一收银系统的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按其设备和营运费用的50%,最高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补贴。

5.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鼓励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入驻,对新成立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原有的年进出口额已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政策期内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长30%、50%、100%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新设立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三)优化服务,着力做强产业支撑。

1.支持专业市场和第四方物流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对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等服务,正常开展工作且服务入驻商户达到100户、200户、400户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运营补助。

2.支持进出口贸易企业融资和购买信用保险。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税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的企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补贴,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对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企业全额补贴;对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且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二、规范市场持续发展秩序

(一)实施项目主体责任制度。项目业主要落实项目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项目管理,新引进的商户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加快推动现有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逐步实现统一收银,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实现业态提升。到2019年底前,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引进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应达到80%以上,或80%以上商户实现统一收银;大中型商超卖场、商业综合体80%以上经营区域应实现统一收银,并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此后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并责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对严格履约且社会贡献大的项目,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区财政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相应产业扶持政策,由载体单位协助其争取各级扶持政策,并优先保障生产要素资源;对事实上已完成投资但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条款的项目,由载体单位约谈项目业主,协助其开展二次招商,引入合作伙伴促进项目转型升级,并暂停申报相关扶持政策和供应新增土地等资源;对严重违约的项目,由区政府对项目业主发出警示通知,按协议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已兑现的扶持政策,收回未供应的土地资源。

三、优化发展软环境

(一)加强政策扶持。区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促进内外贸易加快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对我区履约情况较好,社会贡献大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奖励。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支持银企合作,为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二)优化政务环境。优化企业服务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在工商登记程序、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等相关审批事项方面按照规定简化程序、提供现场服务。建立市场经济信息、管理台账,提供数据信息和政策法规服务。

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经认定,工商登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青白江区,年纳税额达到行业最低税负标准,涵盖物流、商贸、外贸进出口等类型的企业。

(二)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

(三)区级其他同类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企业择一申报,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由区商务投促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区商务投促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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