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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2018〕5号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5年

来源: 发布者:自贸区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浏览次数:

青府发〔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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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促进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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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

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投资促进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成府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促进先进材料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一)支持新项目加快发展。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正式投产后,自首次上规入库年度起,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30%给予奖励。

(二)鼓励原有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增幅达10%以上的规上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对区内发展良好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扶持政策按照新引进项目标准执行。

(三)支持新建产业“园中园”。对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园、科技园和标准化厂房,在合作期限内,招引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承诺达到协议约定的,自引进项目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照该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50%给予园区建设运营方奖励。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园区建设运营方负责兑现。

第二条  支持“两头在外”企业入驻发展

对“两头在外”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研发、设计、制造等,自入驻之日起,前半年对厂房租金予以全额补助,半年后,连续3年按照厂房租金的30%予以补贴。同时,对“两头在外”企业上规入库的,按照新引进项目政策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第三条  支持供应链管理平台、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入驻发展

(一)对经认定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50%给予扶持。

(二)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予以100%奖励。

(三)对跨境电商等线上线下平台类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可通过参股方式参与建设运营,股权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40%

(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主体店+社区连锁店”线上线下模式,对总部设在我区、已发展10家以上社区连锁店的电商企业,每新增一家社区连锁店,按2万元/家给予补贴支持。

第四条  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和星级酒店发展

(一)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或特色商业街的,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照该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30%给予项目运营方奖励。入驻商家的扶持政策由项目运营方负责兑现。

(二)对新建四星级酒店的,自评定星级之日起,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30%给予酒店投资业主奖励。

(三)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自评定星级之日起,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50%给予酒店投资业主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在我区内举办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商家达100户以上的重点展览项目,每次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商家达500户以上的重点展览项目,每次给予8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六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性)总部、功能型总部等,且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50%予以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七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对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10年以上,且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交纳土地流转保证金的经营主体,其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上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年200/亩、300/亩、400/亩、500/亩的补贴。采取土地入股实施集中规模经营的参照执行。

(二)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厂化农业生产或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按其总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

第八条  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入驻

(一)对入驻我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入驻补贴。

(二)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科研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予以100%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注册落地

(一)对入驻市场主体,由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安排专人,提供全程免费代办代理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代办服务,对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代办机构奖励;对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企业的,按照600/给予代办机构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并报请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所涉及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企业(机构)生产、交易等经营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所涉及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原有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扶持政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总量。对经营班子和个人的奖励,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由区投促局会同产业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产业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77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2018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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