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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升失业人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对策与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浏览次数: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在淘汰过剩产能、培育新的增长动能过程中,引发结构性失业等“阵痛”在所难免。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仅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下化解结构性失业难题,需要政府部门提早预警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推动全区劳动力供给结构优化,防止“阵痛”变成“巨痛”,确保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

  一、失业人员现状

  以我区为例,随着攀成钢、川化等区内大型企业的转型升级以及被关停的“散乱污”企业,累计产生就业转失业人员2万余名,由于所属行业大部分传统老工业、劳动密集型等产业,失业人员普遍存在:

  1、年龄结构偏大。登记失业人员中年龄在41岁至50岁年龄段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6.77%;男性51岁至60岁年龄段的比例为18.47%;36岁至40岁年龄段比例为16.84%;35岁以下年龄段比例7.92%,导致再就业过程中缺乏年龄优势。

  2、技能素质偏低。由于传统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对大多数职工的知识文化、专业技能要求不高,加之职工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主动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导致专业技术单一、老化,普遍无法达到一些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即使有着强烈的就业愿望,也很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相适应的就业岗位

  3、择业观念成旧。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分流职工要在国营企业工作才算正式工作,而在民营经济、个体经济中从业只是临时工,过去社会上曾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一国有,二集体,不三不四干个体”,这种落后的就业观念使失业人员不太接受灵活就业。二是家庭环境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大多数为“4050”人员,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较重,他们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

  二、建议与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总量与结构并重、供需两端发力、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推全区发展。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要切实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调结构、稳增长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健全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的长效机制,加大“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困难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除,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就业失业动态监测

  健全就业和失业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辖区内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重点监测企业关闭破产情况、企业职工失业情况以及返乡农民工数量等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有计划地把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纳入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分析利用水平,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分流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为预防规模性失业提供预警。

  (三)加大宣传强化就业引导

  一是加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应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以更好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分流职工重塑就业思维,树立“有劳动收入就视为就业”的新理念,抓住新行业、新业态的蓬勃涌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四)加强服务落实扶持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劳务输出转移就业、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主择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加快发展,吸纳城乡劳动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做好人力资源供求监测分析和用工调控工作。依托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挖掘民营企业、工业园区以及村(社区)就业岗位,为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被征地农民等群体开展主题招聘活动和发布就业岗位。

  三是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有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监督机制,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等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五)优化结构扩大就业渠道

  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创造更多的有效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二是把自主创业作为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增长点,加强创业园区、创业街区等孵化基地建设,健全“项目推荐+创业培训+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四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六)加大培训提升就业保障

  一是培养失业人员树立终身培训的观念。从就业角度来看,职业培训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手段。国际劳工局在相关报告中指出:“过去,一个工人只需要一种技能就可以保证其工作10-20年,甚至终生不丢。今天,工人们将不得不进行终生培训和再培训。”报告表明再培训和终生学习是新型劳动力市场最重要的目标。在21世纪,职业培训是每个人一生中的行动工具。经过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更应该树立“终身培训"的观念,自己虽然再就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其掌握的技能会逐渐贬值,因此,要想不再次失业,就得在工作期间加强在职培训力度,增强其专业技能。

  二是建立失业人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政府应建立起失业人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行将再就业培训与就业安排、工资、奖金、晋升及福利待遇相结合的做法,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凭任职资格重新上岗和得到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激励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同时,将再就业培训与失业保障制度相结合,强制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三是规范失业人员培训流程,提高培训实效。主动顺应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需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结合产业经济发展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定向、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开展旨在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评估制度,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职业培训师资队伍,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合理确定职业补贴标准,严把培训质量关,切实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事关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事关社会稳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就业和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提供更强劲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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