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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流通政策立法 深化商品流通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7日   浏览次数:

  

  我国对商品流通领域的管理模式从原先单一的行政管理逐渐过渡到现在的主要依靠政策干预,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商品流通的主要管理方式。由于我国的商品流通政策体系建立时间尚短,仍然有不少行政管理的遗迹,所以进一步研究和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对于我国完善商品流通政策体系,促进商品流通业健康发展极具现实指导意义。

  西方各国大店法的流变

  西方发达国家对商业的管制历史上大都比较宽松,但最近几十年,许多国家把零售商业中的大型店铺开始列入政府规制的范围。比如,法、英、德、美、日等国都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大店法”。

  法国在1969 年通过了第一部商业规划法规,要求超过一定面积的商业设施设立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许可。1973 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其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生活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该法规定,销售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的零售商店的新建、改建、关闭2 年以上重新开业以及销售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的任何扩张等均需要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通过听证来作裁决。1992 年通过修改法律,将所有大型零售设施的开发冻结到了1994 年。1996 年又一次修改法律,实行听证会通过制度,以进一步从严控制大店的新建。

  英国在1996 年出台了大店设施开发的政策,要求新店开设必须要在原有的商业区内规划建设,抑制在原有商业区外搞大店建设。这一政策使20 世纪90 年代英国国内大店开设数量迅速增加的局面得以成功扭转。

  德国1980 年出台了限制大店建设的政策,以1200 平方米为规制标准,并且将大店建设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1996 年,德国政府又要求大店延长闭店时间,从而照顾中小商店的经营。

  美国尽管提倡经济自由发展,没有出台规制大店发展的全国性法律,但对商业网点的设置仍有限制性措施。美国宪法(修订案)第14条和第15 条赋予了州政府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规划使用土地的权力,其中包括商业规划。美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权限在地方,各城市一般都设有一个规划委员会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地方政府按照规划确定辖区内允许建店的区域,商业网点只允许在符合规定用途的区域内设置。美国商业网点规划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率,各城市的商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当地的知名老字号商业网点,在遇到外来商贸企业进入本地区时,有权向当地政府提出反对意见。理由是他们认为外来企业实力雄厚,竞争力强,会挤掉本地原有的小型零售业网点。

  日本的商品流通政策是从二战后形成的。虽然早在1937 年日本就颁布了《百货店法》,但因为战争的原因并未得以执行,并于1947 年废止。1956 年颁布的新的《百货店法》由于在随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适应不了形势,于1974年3 月废止,自此《大店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对在一个建筑物中店铺面积1500 平方米(指定城市为3000 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铺的开店日期、店铺面积、闭店时间、休息天数等项目进行规制,且大型店铺的新建和扩建采用事先申请和审查制,通产大臣根据大规模零售商店审议会意见,对大型店的开设申请进行调整。日本《大店法》的实施,在规范流通秩序,限制过度竞争,增强零售商业的活力,保护中小零售商的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日本在流通市场与零售行业管制中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法规,一直沿用到2000 年5 月。

  2000 年6 月开始实施《大店选址法》,此法要求大型零售店及其相关设施的设置、运营要充分考虑到对周边地区生活环境的影响,必须优先考虑噪音、尾气排放、交通堵塞、垃圾处理等环保问题。这意味着日本政府商品流通政策的全面转变,标志着原有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的终结及鼓励竞争、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注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开始。西方国家大店法的出台不但保护了本国中小商业企业的利益,也保证了各种业态和规模的企业均衡协调,对促进商业和城市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商品流通政策现状

  法、英、德、美、日等国的商品流通政策历时既长,演变的脉络又清晰可见。相对于此,中国的商品流通自20 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立市场经济流通体系的尝试,到现在也远未能形成完善的体系。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几个。

  一是缺乏立法的干预。我国商品流通政策的重心尚未进入立法层次,立法机构应该是国家商品流通政策的核心主体和最高层次。而我国一直以来在流通领域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流通政策体系中几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除了依靠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规制外,主要是依靠行政机构的条例、规定和实施意见。以上几部法律只是对一些流通领域的行为作出规范,并没有对流通政策作出系统化规定。缺乏了法律的支撑,商品流通政策体系很难建立起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零售业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众多的内外资企业纷纷插足,在中国城市跑马圈地、大兴土木兴建大型店铺。然而,由于宏观上缺乏政策法规的有效规制和监管,微观上缺乏城市商业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大卖场业态在中国的发展近乎到了失控的边缘,很多城市热点区域商业项目扎堆并列,而其他区域的商业设施却配套不足,整个城市出现商业布局失衡的现象。加之各地大型店铺开发过度,许多城市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已经完全超出市场需求,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断出现,造成资源浪费。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着我国零售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整个商品流通行业的正常发展。

  二是时间和任务的尖锐矛盾。整个80 年代直到1992 年,我国流通政策的重点是调整流通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转换国有流通企业的经营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只是在还体制的欠债。真正的流通体系的建立是在1993 年,我国的流通政策开始向规范流通秩序、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和促进流通现代化转变。可以看出,我国的流通政策还处在较低的水平。

  我国的流通政策体系需要解决大型企业与中小商业之间的公平与竞争、流通结构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商品流通的国际化、大型零售店铺在城市社区中的责任等问题。法、英、德、美、日等国解决这些问题都花费了较长时间,有的甚至超过了半个世纪,而我们从真正建立流通体系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再加上我们和世界各国同步进入了电子商务时代,时间和任务之间的矛盾更为尖锐。

  三是内外资企业的市场进入规则不一。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在对外开放上表现得十分积极,与其对内开放的态度和力度形成了鲜明反差。对外商给予的“超国民待遇”使外资零售企业享受到了众多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的政策和优惠,这变相地抬高了内资企业的竞争门槛,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成本,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中国商品流通政策的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品流通政策历经数度演化,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完善的体系,对其本国的经济成长、消费者的生活质量、环境保护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比之下,我国的商品流通政策今后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化。

  一是加强人大对商品流通政策的主导作用,尽快制定商品流通法。从国外实践来看,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立法机构是核心。作为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应该起到商品流通政策的主导作用,尽快制定商品流通法律,为商品流通确定政策龙头。

  二是尽快完善流通现代化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流通政策虽然不乏流通现代化的内容,但仍是还欠债性质的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不是以现代化为主旋律的发展。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流通现代化政策体系,并将重点放在流通设施、流通组织结构、流通方式和手段等方面。

  三是深入研究电子商务时代流通业的变化,确保电子商务、传统商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对传统商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但传统商业在城市社区中的地位不能也不会消亡,大型和中小型零售店铺不仅仅是商品流通的渠道,也是社区人际交往、信息交流、文化交汇的重要节点。应该规范电子商务、大型零售店铺和中心型零售店铺之间的关系,促使各种业态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的机会。

  四是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与商品流通结合起来。目前,我国零售商业的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欠债较多,流通业的现代化尚未完成,又面临着大型店对城市交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带来的重重压力。所以,在制定流通政策时,除了继续保障各业态之间的公平竞争、提升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外,还应该结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确定大型零售店铺在城市社区中的责任地位,保障中小型零售店在城市商品流通中发挥毛细血管的作用。其中应该重点关注的是:1. 对城市商业的合理规划布局,对土地的有效合理利用,防止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2. 对兴建大型店铺的有效规制,遏制恶性竞争;3. 对居民生活环境的保护;4. 将内外资企业纳入到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内,置于同一许可制下,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还本土企业一个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和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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