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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浏览次数:

农房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要事。据统计,我区现有农户84295户,已进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户9888户,仍处于散居状态的农户74297户。尽管少部分村民已在外购买商品房,征地拆迁、土地整理也将解决部分农户住房问题,但仍然将有数以万计的农户存在自主修建农房的可能性,农房建设管理问题不可忽视。

一、当前农村建设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法制意识差。村民依法建设的意识淡薄,一般认为只要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就是合法了,就可以动工建设,对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认识不够,有一定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管理工作。农户和工匠在建房过程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建房成本问题,不愿依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工匠为了牟取利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依然存在,出现质量纠纷后无据可查。

(二)质量安全隐患大。尽管市建委于2006年已经提供了农村建房的图纸,但由于按工匠经验建房成本较低,按图施工成本增加,农房建设绝大多数没有正规的设计图纸。农村工匠不懂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不懂钢筋标号和技术参数,不懂施工工艺的技术要求,仅凭经验施工,安全隐患令人担忧。农房建设工地上工匠缺乏安全保护意识,随处可见不戴安全帽、不拉防护网、乱接电源线等现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依法管理难度大。农房建设管理对象分散、情况复杂,部门、乡镇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致使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极不适应村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农村工匠没有正规的施工资质,个人文化素质有限,且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虽然政府提供了专业图纸,但图纸类型毕竟有限,一些村民并不愿意使用,也不会自费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结果造成村民确有建房需求,但乡镇在管理过程中又无法正常实施管理的困境。

二、农房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规划滞后,指导性不强。目前,我区村庄规划并未覆盖全域,加之规划水平参差不齐,各类项目不断投资建设,致使规划需要不断调整,未能真正凸显引导村民建房的指导性。甚至一些乡镇因为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未及时实施,造成多年来政府难以把握该不该批,规划成了摆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变动大。近几年,乡镇建设工作日益繁重,工作专业性强,难以聘请到适应农房建设管理岗位的专业人员,乡镇几乎没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乡镇负责村镇建设工作人员变动频率较快、素质参差不齐,使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出现断档,不利于村民自建房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节约造价,忽视质量。节约造价,设计费较高,村民不愿搞设计;为了节约材料费,把承重墙二四墙改为一八墙,粗钢筋降为细钢筋,劣质钢筋取带优质钢筋,甚至圈梁也不要等等。对规模达到限额以上的农房,为了节约工钱,不愿按规定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请“土”师傅要少花不少钱。

(四)施工单位缺乏,技术人员偏少。农村有施工资质的技术人员偏少。有了设计图,还需要有能看得懂设计图的施工人员才行,这就需要自建房的村民请有资质的施工技术人员。但目前,有资质的施工技术人员较少,有本事的大多数都在城里挣“大钱”,几乎都不愿意到乡下去找“小钱”。原因有二:一是村民建房零星,规模小,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利润小;二是大部分村民的建房地点交通不便,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难以到达。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加大对农房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力度。区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聘请有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能够指导农房建设专业人员,完善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乡镇必须有专人负责农房建设管理;村一级必须在分工上明确1人管理该项工作。

(二)加大土地和建筑法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让大多数干部群众了解《建筑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土地法》、《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道批地建房应履行的必要程序和手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

(三)积极推进村社整体建设。在有条件的村、社区积极推行“小组微生”项目建设,对村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体使用基础设施。避免单户修建可能发生的没有整体规划建房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不高、外观风貌五花八门等问题。

(四)加强村镇建设业务培训。一是对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岗位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懂得一定的规划、建筑专业知识。二是为农村免费培训基本施工技术人员(主要是第一线的,如泥工、木工、钢筋工、模具工等),对符合条件的分级别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三是政府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设计咨询服务。

  (五)加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要建立以各乡镇为主体的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形成覆盖辖区全域的动态巡查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乡镇或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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