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成都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市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成府协调〔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是指与已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主要包括主体责任、职责边界、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责任清单的框架体系按照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要素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因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第五条责任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行政权力部门责任清单应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并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未经批准,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责任清单。
第七条行政权力部门,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负责对本部门责任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责任清单要素:
(一)权力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部门“三定”职责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职责事项等);
(三)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等要素需调整的;
(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对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调整责任清单要素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编办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包括调整理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拟调整后的责任清单等材料。
第十条区委编办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区委编办相关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并送区监察局审查;区监察局应当在收到区政府法制办相关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区委编办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形成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十一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责任清单,区委编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实施部门、区政府政管办、区科经信局。区政府政管办、区科经信局收到区委编办相关告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实施部门完成网站责任清单相关内容的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区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解决责任清单动态调整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一)区委编办负责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以及对责任清单的主体责任、职责边界、责任事项的审查。
(二)区监察局负责对责任清单的追责情形的审查。
(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责任清单的权力编码、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的审查。
(四)区政府政管办、区科经信局负责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责任清单,并督促各行政权力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布责任清单。
(五)具有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区委编办申请动态调整责任清单的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审核确认的责任清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行政权力部门应建立责任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权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